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郯执字第1316号

李新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娟,李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李新杰,男,1959年7月31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