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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856-8号

枣庄市农村商银行山亭支行与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市农村商银行山亭支行,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义军,王祥花,枣庄新谷川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商会,枣庄市银丝纺织有限公司,枣庄金铭鞋材有限公司,枣庄华祥电动车有限公司,枣庄市耀巨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枣庄长红果品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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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856-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村商银行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新城富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军,经理。被执行人张义军,居民。被执行人王祥花,居民。被执行人枣庄新谷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徐庄镇辛召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商会,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翟洪宽,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银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

法定代表人:���艳,经理。被执行人枣庄金铭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富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洪宽,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华祥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丹,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耀巨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冯卯镇冯卯村。

法定代表人:刘耀巨,经理。被执行人枣庄长红果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店子镇。

法定代表人:柳清湖,经理。被执行人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

法定代表人:周生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城头]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枣庄冰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长红果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衍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