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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32号

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435号。法定代表人沈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福,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376217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广州市世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慧颖

审 判 员  黄三鑫

代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