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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4377号

左云华与陈开德、龙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云华,陈开德,龙富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左云华,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帅勇,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开德,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双埝社区。被告龙富兵,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云华诉被告陈开德、龙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云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开德、龙富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由原告左云华负担。

审判员  阳友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陈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