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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552号

虞中龙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万诚模具厂、姚如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中龙,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万诚模具厂,姚如芳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虞中龙。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万诚模具厂。法定代表人姚如芳。被执行人姚如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中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万诚模具厂、姚如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万诚模具厂、姚如芳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