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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45号

邬守琴、何家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邬守琴,何家涛,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45号

申请执行人:邬守琴,女,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何家涛,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祥富,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家涛、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邬守琴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家涛、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86.15元【其中赔偿款9102.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案件受理费659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