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张小聪,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张忠与张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聪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31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小聪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6号121.70平方米房屋(房产证号:Y101221**)一套。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王 虹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