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22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3号。负责人姜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堃,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言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被告王言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管旭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