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杨利。被告刘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与被告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康 健 更多数据:
杨利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杨利。被告刘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与被告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康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