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吕国芹,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21日,户籍地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赵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1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
被告:李娜,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6日西峡县东21.
委托代理人:乔仁民,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吕国芹诉被告李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