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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190号

杨阿微与南通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阿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林贤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阿微。

上诉人南通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阿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通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昌东

代理

审判员  郭相领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