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重字第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班某。委托代理人闫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潘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提出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微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王某在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执字第389号案件中申请执行的案款18039元。现原告某公司提出撤回冻结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原告某公司对被告王某在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执字第389号案件中申请执行的案款1803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安 山
审 判 员 蒋宝坤
人民陪审员 董学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长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