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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重字第8号

微山县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重字第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班某。委托代理人闫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潘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提出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微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王某在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执字第389号案件中申请执行的案款18039元。现原告某公司提出撤回冻结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原告某公司对被告王某在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执字第389号案件中申请执行的案款1803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安 山

审 判 员  蒋宝坤

人民陪审员  董学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长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