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
负责人:丁明钢,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维忠,该行职工,住该行。
被执行人:陈琼,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世欣,女,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琼、张世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8373.4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陈琼名下房屋一处,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处置财产需要时间,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