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047号
申请执行人:薛金香,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薛金香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4)第7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31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4)第7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