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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047号

薛金香与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金香,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047号

申请执行人:薛金香,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薛金香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4)第7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31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4)第7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