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崔甲某,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崔乙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甲某与被执行人崔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崔甲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崔乙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3)夏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李鑫& # xB;
代理
审判员 吴 芮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 德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