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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881号

江秀红与王世斌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秀红,王世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81号

申请执行人:江秀红,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江光礼,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江秀红父亲。

法定代理人:陆小年,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江秀红母亲。

被执行人:王世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江秀红与王世斌扶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枞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世斌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秀红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1)枞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