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072号
原告:曲松,大连天弘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栗俊明。
被告:姜英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董海涛,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曲松诉被告栗俊明、姜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松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松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曲松负担。
审判员 殷 杏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梓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