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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00490号

荆彬与任远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彬,任远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490号

申请执行人:荆彬。

被执行人:任远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在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有应退还的押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任远书在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应退还的押金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