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490号
申请执行人:荆彬。
被执行人:任远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在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有应退还的押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任远书在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应退还的押金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