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480号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0号院22号楼5单元50号。法定代表人陈海丽。委托代理人苗巧莲、李晓庆,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9号楼4单元5层30号。被告刘新宁,男,1977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孙建民,男,1960年1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新宁、孙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新宁、孙建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新宁、孙建民的起诉。
审判员 刘延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