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昆泽,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喆,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昆泽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
李昆泽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昆泽,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喆,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昆泽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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