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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066-1号

李昆泽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昆泽,王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昆泽,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喆,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昆泽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