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14号原告张俊娥,女。被告太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俊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晋平,男。委托代理人刘艾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娥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俊娥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娥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强
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