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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481号

南充市高坪区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义勇、赵仕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贾义勇,赵仕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宁,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义勇。被执行人赵仕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非执审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义勇、赵仕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贾义勇、赵仕群的财产已被本院全部查封但暂时不能变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南充市高坪区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义勇、赵仕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200000.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贾义勇、赵仕群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小军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