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7927号
原告:王晓波,女,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董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沈阳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