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元。被执行人赵可平。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洪元与赵可平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