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令,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廷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李朝令与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该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李朝令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700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朝令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龙小军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