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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商初字第117号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王翠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王翠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桂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翠枝。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诉被告王翠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支持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被告已交清供热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寄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