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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恢字第00049号

徐美娟与孙爱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美娟,孙爱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娟,女,汉族,居民,住歙县。被执行人孙爱莲,女,汉族,教师,住歙县。申请执行人徐美娟与被执行人孙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并冻结。由于本案件的执行标的较大,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较长时间。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对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  念  煌

审判员 洪  声  润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发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