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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51号

孙虎与姜玉霞、徐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虎,姜玉霞,徐静,王玉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孙虎。

被执行人:姜玉霞。

被执行人:徐静。姜玉霞之夫。

被执行人:王玉升,临邑县供电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孙虎与姜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