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56-3号申请执行人吴大建。被执行人熊慧,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鹿寨县鹿寨镇城南龙田路**号水榭华庭*栋*单元***室。本院在执行吴大建申请执行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大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3357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拍卖了被执行人熊慧所有的凯宴3598CC越野车一辆,拍卖所得648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大建,被执行人熊慧所欠申请执行人吴大建余款687796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恺
审判员 王有才
审判员 杨汉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