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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093号

胡某某诉任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薛某某,邹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9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任某某,薛某某,马某某,邹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明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