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9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任某某,薛某某,马某某,邹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明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