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马忠文。
被执行人:高洪峰。
被执行人:崔玉英。本院在执行马忠文与高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马忠文与高洪峰、崔玉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马忠文。
被执行人:高洪峰。
被执行人:崔玉英。本院在执行马忠文与高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