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独民初字第622号

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独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尚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2年5月外出福建务工未归,对儿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去向不明。原告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公告期内,被告未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石牛村居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自2012年5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3、证人尚某明,尚某学出庭证实,被告周某某已外出三年多时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4、证人周厚林证实,不知道胞妹周某某的下落。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7日,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尚某薪,现就读小学二年级。2012年7月,被告到福建省务工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于2012年7月外出至今查无音讯、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儿子尚某薪应由原告自行抚养。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可以就已查明的离婚问题先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婚生子尚某薪由原告尚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泽科

审 判 员  韦绍南

人民陪审员  陆树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无下落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