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敏。
被执行人:王吉江。本院在执行王玉敏与王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
王玉敏与王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敏。
被执行人:王吉江。本院在执行王玉敏与王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