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厍启发,男,1952年10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厍启云,男,1965年2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厍启发与被告厍启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厍启发以双方自行协商,暂时放弃诉讼请求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厍启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厍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厍启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