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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19-1号

曹峰与临邑宝成纺织品厂、王保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峰,临邑宝成纺织品厂,王保成,临邑恒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王清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19-1号申请执行人曹峰。被执行人临邑宝成纺织品厂。法定代表人王保成,厂长。被执行人王保成。被执行人临邑恒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新,经理。被执行人王清霞,系王保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我院执行,审理期间查封了临邑恒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王保成、王清霞的土地、房产,但因所查封土地、房产顺位不都是首封,不宜处分;临邑宝成纺织品厂的房产等财产已有另案处理中,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