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19-1号申请执行人曹峰。被执行人临邑宝成纺织品厂。法定代表人王保成,厂长。被执行人王保成。被执行人临邑恒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新,经理。被执行人王清霞,系王保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我院执行,审理期间查封了临邑恒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王保成、王清霞的土地、房产,但因所查封土地、房产顺位不都是首封,不宜处分;临邑宝成纺织品厂的房产等财产已有另案处理中,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