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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

赵欢欢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审理程序
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申请执行人赵欢欢。被执行人张振华。本院在执行赵欢欢与张振华(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政

审判员  吴利川

审判员  陈 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