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申请执行人赵欢欢。被执行人张振华。本院在执行赵欢欢与张振华(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4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政
审判员 吴利川
审判员 陈 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