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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009-4016号

刘德明、施建明等与如皋市金林劳务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明,施建明,邵进兵,秦以波,吴森,卢德全,朱俊,章晓虎,如皋市金林劳务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009-401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申请执行人施建明。申请执行人邵进兵。申请执行人秦以波。申请执行人吴森。申请执行人卢德全。申请执行人朱俊。申请执行人章晓虎。委托代理人刘万飞(特别授权),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如皋市金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兴夏村1组61号。法定代表人蒋金林,经理。被执行人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碧晴(特别授权),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加明(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村3组15号。法定代表人李留建,董事长。关于刘德明、施建明等人与如皋市金林劳务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956、957、952、950、951、948、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20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元,执行费57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关于刘德明、施建明等人与如皋市金林劳务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八案,权利人同意上述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