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陈利军,男,生于1975年2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李文华,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汉族,住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赵清刚,男,生于1954年2月24日,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雷策分,女,生于1956年10月5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利军申请执行李文华、赵清刚、雷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雷策分在农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的存款15900元。在退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38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62元,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1498038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7400元。执���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跃彬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易兴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