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邱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本次起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邱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梁可军
人民陪审员 邹嘉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