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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78号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邱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本次起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邱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梁可军

人民陪审员  邹嘉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