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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337号

马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岳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才让措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