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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576号

郑州众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王亚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郑州众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王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576号原告郑州众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于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7510331-2。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东,男,出生于1994年3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众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众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众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