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588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魏民里三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定华,职务总经理。被告肖春丽。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惜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