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638号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春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培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1元,由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