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
原告:李爱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良
审 判 员 李良杰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