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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

李爱民与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爱民,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

原告:李爱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良

审 判 员  李良杰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