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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263号

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娄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毅,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162762-0。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开区桃源路*号附**号。被告娄刚,男,汉族,1985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羊磴镇田坪村。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