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兴金与邵传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吴兴金,居民。被执行人邵传生,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金晓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