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长玲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玲,曹涛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陈长玲,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候老庄村委陈庄。被告曹涛涛,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高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玲诉被告曹涛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长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长玲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