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长玲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玲,曹涛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陈长玲,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候老庄村委陈庄。被告曹涛涛,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高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玲诉被告曹涛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长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长玲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