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万录申请执行赵付乡、赵二妹、赵妹乡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录,赵付乡,赵二妹,赵妹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赵万录。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付乡。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二妹。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妹乡。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赵万录申请执行赵付乡、赵二妹、赵妹乡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解调书,解调由被告赵付乡、赵二妹、赵妹乡补给原告赵万录人民币47500.00元,定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27500.00元,剩余人民币20000.00元,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部份金钱给付义务39500元后,不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0212号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金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陶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