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钰昕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张钰昕,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发,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601002441X。被告XX,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昕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钰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