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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钰昕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张钰昕,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发,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601002441X。被告XX,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昕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钰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