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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光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张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张宏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光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景宏。被执行人张宏书。本院在执行本院(2001)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张宏书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自